驻马店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驻马店市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音乐家及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驻马店市音乐家协会是河南省音乐家协会和驻马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会址设在驻马店市。 第二条 驻马店市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为发展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驻马店市音乐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音乐家协会和驻马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文艺创作、学术创新,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第六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音乐创作活动,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升与发展。 第八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音乐评论、理论工作的提升与发展。 第九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市地方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条 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与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以音乐的形式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组织音乐类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作品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促进并加强与兄弟市音协和音乐家的联系和交流,为弘扬中化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我市音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人才、尊重艺术的风气,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不断壮大协会队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主席团。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荐替补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任。 第十九条凡对我市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审批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称号。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市级行业文联、企业文联所属的音协经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驻马店籍音乐工作者,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县区音协或市直属单位、院校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河南省音乐家协会在我市的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本会负责向河南省音乐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市音协在该地的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致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务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驻马店市音乐家协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于本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驻马店市音乐家协会主席团。
驻马店市音乐家协会 2020年6月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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